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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18号

李申让与谢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申让,谢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申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亚飞,男,汉族,农民。李申让与谢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本息36000元,诉讼费350元。本案执行费446元,合计36796元(未含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给付,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谢亚飞之妻毛晶晶存款3187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46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31426元后表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