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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635号

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喜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张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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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跃进门。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喜林,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申请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7192.22元,诉讼费1522元,承担执行费1981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审判员  郭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莹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