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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8791号之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詹婉笑,陈卫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詹婉笑,陈卫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侵犯注册商标纠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791号之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婉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卫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8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了被告名下价值90787.7元的财产。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詹婉笑、陈卫全名下价值90787.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