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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022号

张彩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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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022号罪犯张彩军,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彩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0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张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彩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彩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