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司书广、张学刚、车金晏、田保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司书广、张学刚、车金晏、田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司书广、张学刚、车金晏、田保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