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32780900-4。法定代表人申继旭,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黎忠,男,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彭祥,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卫公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以被执行人彭祥开设的招牌为“你型我塑”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事理发服务活动;同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彭祥、邓静等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等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忠卫公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彭祥处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5年1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没有自动履行,且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证明、立案调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彭祥处以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共计2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忠卫公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对被执行人彭祥处以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共计2000元的强制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祥负担。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方 元
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
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