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23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曲某某,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三合村海家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