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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238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23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曲某某,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三合村海家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