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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229号

石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229号

原告:石某。

被告:朱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石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