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229号
原告:石某。
被告:朱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石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
石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229号
原告:石某。
被告:朱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石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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