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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凡涛与被执行人李飞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凡涛,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凡涛,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新建路**号。被执行人李飞,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周庄新村六巷**号。申请执行人凡涛与被执行人李飞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凡涛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22民事调解书确认,李飞偿还凡涛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李飞工资收入17000元,现被执行人李飞工资收入已另案冻结,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