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石公路三叉路口。代表人:王森法,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迈,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钱菊梅,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王森法,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陆雪芬,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支付执行款816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563.20元。2016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款81632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0563.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象山恒泰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陈迈、钱菊梅、王森法、陆雪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象山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