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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1311号

张显花、厉建侨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厉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显花,厉建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厉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显花,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厉建侨,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杰,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法定代表人杜庆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佟辉,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厉业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张显花、厉建侨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厉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花、厉建侨,被告马元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杜庆洛及委托代理人佟辉,被告厉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显花、厉建侨诉称,2008年5月25日,原铜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点位于本村大路北,分别为0.96亩和0.72元合计1.68亩。被告马元村委会强行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涉案土地交给被告厉业军管理使用,被告厉业军还在涉案土地上栽了树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厉业军返还土地,但被告厉业军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的1.68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被告马元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村委会没有强行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给被告厉业军使用。村委会其实是将土地交给被告厉业军的配偶张玉芝的,因为村委会和张玉芝签订了农业示范园承包合同,不存在非法侵权行为。

被告厉业军辩称,我是正常从村里承包的土地。村领导干部多次找我,让我承包土地,我也支持政府的工作,支持村里的工作,2003年我就承包了4.5亩土地。我和原告签过协议,原告自愿将涉案土地交给我承包的。

经审理查明,2003年,因产业结构调整,被告马元村委会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4.5亩土地收回,准备种植桃树。收回后,同年2月20日,被告马元村委会与被告厉业军配偶张玉芝签订农业示范园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坐落在马元村大路北(东至厉建伟,西至排水沟)的4.5亩土地交由张玉芝承包,承包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24年。2008年5月25日,原铜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涉案的两块土地合计1.68亩交由原告承包经营。该涉案土地包含在上述马元村委会承包给被告厉业军配偶张玉芝的4.5亩土地内。2013年8月14日,原告厉建桥与被告厉业军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因厉业军和厉建桥北大路地承包协议如下:树给厉建桥7棵(柒棵),厉业军在承包期间的北大路地属于厉业军所有,永久不反悔。经双方同意签字生效。”协议书落款处有原告厉建桥的签字及捺印,但庭审中,原告厉建桥对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字不予认可。后经被告厉业军申请,经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厉建桥的笔迹真伪进行鉴定。2016年4月1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送检《协议书》上右下角红色指印处签名字迹“厉建桥”是厉建桥所写。此次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书、承包经营权证、协议书、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2016)苏03民终2494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指出,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因产业结构调整,被告马元村委会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大面积承包地予以收回并重新发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显花、厉建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审 判 长  戚厚碧

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

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