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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232号

孙有兴与吕传德、吕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有兴,吕传德,吕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232号原告孙有兴。被告吕传德。被告吕克文。

原告孙有兴与被告吕传德、吕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有兴、被告吕传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克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吕传德、吕克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庭审中,孙有兴撤回对利息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吕传德、吕克文向孙有兴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3个月之内偿还。借款发放到期后,吕传德、吕克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引发本案诉讼。吕传德、吕克文承认孙有兴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传德、吕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孙有兴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被告吕传德、吕克文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100,00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4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吕传德、吕克文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执行前款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