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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182号

田朝辉与苏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朝辉,苏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182号

原告:田朝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继承,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田朝辉与被告苏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乔

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

人民陪审员  韩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