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182号
原告:田朝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继承,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田朝辉与被告苏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乔
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
人民陪审员 韩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