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8516号

张玉梅与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梅,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腾宇,梁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8516号

原告:张玉梅,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明,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五桂山南桥和平村,组织机构代码059936196。

法定代表人:刘腾宇。

被告:刘腾宇,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梁松章,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

原告张玉梅诉被告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踪龙园公司)、刘腾宇、梁松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琼、陈渊明,被告仙踪龙园公司、刘腾宇、梁松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梅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刘腾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利息按每月12000元计算,被告仙踪龙园公司自愿提供保证,两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腾宇拒不还款。

被告梁松章为原告与被告刘腾宇借款关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按每月12000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2.营业执照;3.中国银行客户回单。

被告仙踪龙园公司、刘腾宇共同辩称,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交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12000元利息,故实际借款本金为288000元。

被告梁松章辩称,我方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已过,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仙踪龙园公司、刘腾宇、梁松章就其辩解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原告张玉梅(甲方、贷款人)与被告刘腾宇(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每月利息为12000元(折算为月利率4%),乙方如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乙方自愿以仙踪龙园公司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本合同以甲方将借款本金转入乙方账户即生效。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梁松章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落款处上签字并按捺指印,被告仙踪龙园公司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盖章,注明“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下仙人掌餐厅经营权为违约补偿”。同日,原告向被告刘腾宇转账288000元。原告述称,签订借款合同后,其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12000元,故实际支付本金288000元,被告刘腾宇已向其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4日,共计71000元,其余借款本息则拖而未付。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刘腾宇出借本金288000元,有借款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存案佐证及原告、被告刘腾宇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腾宇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刘腾宇已向其支付至2015年11月4日之前的利息,共计71000元,经本院审查,该利息数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且被告刘腾宇没有提出相关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刘腾宇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88000元及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超过上述本息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刘腾宇债务履行期于2015年10月31日届满,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尚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原告请求被告梁松章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仙踪龙园公司确认对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原告请求被告仙踪龙园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梁松章、仙踪龙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腾宇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腾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玉梅偿还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松章、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松章、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腾宇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张玉梅已预交),由被告刘腾宇、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松章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梓欣冯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