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334号原告毛福友,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胡凤友,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梅,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福友与被告胡凤友、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