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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334号

毛福友与胡凤友、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福友,胡凤友,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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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334号原告毛福友,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胡凤友,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梅,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福友与被告胡凤友、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