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军,男,汉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海涛,男,回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马忠山,男,汉族,现住焉耆县。本院在执行吴生军诉海涛、马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5)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吴生军于2016年06月7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1450元,本院于2016年0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生军申请撤诉。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