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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467号

吴生军与海涛、马忠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生军,海涛,马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军,男,汉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海涛,男,回族,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马忠山,男,汉族,现住焉耆县。本院在执行吴生军诉海涛、马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5)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吴生军于2016年06月7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1450元,本院于2016年0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生军申请撤诉。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