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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752号

柴恭来与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柴恭来,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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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752号

原告:柴恭来。

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李庄村(无瑕街卫生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起,董事长。

原告柴恭来诉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恭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柴恭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