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752号
原告:柴恭来。
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李庄村(无瑕街卫生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起,董事长。
原告柴恭来诉被告天津市滨城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恭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柴恭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