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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458号

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458号

原告:汪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程鹤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富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