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兰执字第936号

刘丽与刘汉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刘汉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936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汉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汉冉位于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商住××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