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崔岚。被执行人丁世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岚与被执行人丁世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已执行到位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纪怀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代理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