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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659号

胡岗与李二勇、李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转换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岗,李二勇,李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59号原告胡岗,男,住涞源县。被告李二勇,男,住涞源县。被告李苗苗,女,住涞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原告胡岗与被告李二勇、李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李凌鹏

审 判 员  韩志刚

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