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294号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镇圣泉北路。法定代理人吴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锋平、钱梦教,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华丰。被告绍兴泸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69号-12。法定代理人李海燕,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负责人徐学德,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285号。负���人程海彦,经理。
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华丰、绍兴泸锋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华丰、绍兴泸锋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恒泽滤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