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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89号

原告高兰芬诉被告米保国、米爱菊、米保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兰芬,米保国,米爱菊,米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89号原告高兰芬,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米保国,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米爱菊,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米保龙,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芬诉被告米保国、米爱菊、米保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冀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