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45-3号德阳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与湖南灵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