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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0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陈容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陈容兴,范卫兵,饶思根,蔡建红,刘汉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负责人:叶海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陈容兴,男,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容兴,经商。

被执行人:范卫兵,经商。

被执行人:饶思根,经商。

被执行人:蔡建红,经商。

被执行人:刘汉红,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陈容兴、范卫兵、饶思根、蔡建红、刘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陈容兴、范卫兵、饶思根、蔡建红、刘汉红偿还借款3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申请执行费3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武穴兴达车桥有限公司、陈容兴、范卫兵、饶思根、蔡建红、刘汉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