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708号原告庄文龙,居民。被告彭士龙,居民。
原告庄文龙诉被告彭士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文龙诉称,被告彭士龙于2009欠原告运费2700元,2012-2013年欠原告运费5900元,并于2014年1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8600元。被告彭士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原告多次帮被告彭士龙处运输货物。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注明:2009年2700元待定(如果未打款,在总欠上加,2012年到13年总欠59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拒付余欠运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600元,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彭士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庄文龙运费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士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