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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1674号

杨东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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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1674号罪犯杨东,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五通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8日实行了裁前公示,于2016年8月1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获定量考核累计积分112分,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监狱劳动能手称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文 新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