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1603号原告石家庄宇通电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宇通电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宇通电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宇通电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宇通电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庆和
审 判 员 管巧娜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