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8民初98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负责人孟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永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沈永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永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沈永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4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79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9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鸣
审判员 应 礼 奕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六年 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