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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088号

何兆兵与郭泽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兆兵,郭泽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088号原告何兆兵。被告郭泽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兵诉被告郭泽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兆兵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兆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兆兵负担。

审判员  王家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