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088号原告何兆兵。被告郭泽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兵诉被告郭泽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兆兵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兆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兆兵负担。
审判员 王家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