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470号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054-7。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坤华,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