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梅。委托代理人卜鹏湖。被执行人冯维良。申请执行人李全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恢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