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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恢16号

李全梅与冯维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全梅,冯维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梅。委托代理人卜鹏湖。被执行人冯维良。申请执行人李全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恢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