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451号原告上海翠燕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浪,总经理。被告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翠燕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翠燕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翠燕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