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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658号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廖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9号。法定代表人燕三红。申请执行人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本金1283990.01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203元、律师费128434元。另,本案的执行费18793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车辆,但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扣押,本案暂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