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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220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孙启霞,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220号

申请人:孙启霞。

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

委托代理人:栗玉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启霞与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2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一次性支付孙启霞2012年11月23日-2016年7月22日的租赁费102239.43元及租赁费102239.43元3%的违约金。2、如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支付租赁费102239.43元及租赁费102239.43元6%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启霞与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齐元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