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虽然提交的2013年12月5日的合同晚于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但是上诉人又提供新的合同,合同注明“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仲裁”。故请求裁定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成立,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12月5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解决不了,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虽然提供有合同,应以双方签订的日期在后的合同约定的管辖为准,被上诉人作为供货方,其所在地在温县,因此,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