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78号
原告:何昌柏,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赖快红,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陈小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何昌柏与被告赖快红、陈小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何昌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昌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2895元。
审 判 长 齐进斌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人民陪审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