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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678号

何昌柏与赖快红、陈小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昌柏,赖快红,陈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78号

原告:何昌柏,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赖快红,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陈小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何昌柏与被告赖快红、陈小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何昌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昌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2895元。

审 判 长  齐进斌

人民陪审员  叶 娟

人民陪审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