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397号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