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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958号

孙福恩与高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福恩,高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孙福恩,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高冠华,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孙福恩与被执行人高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冠华已履行27000元,尚有3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余款可暂执行,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