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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258号

杨顺领、位贵珍等与任红阳、宋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红阳,杨顺领,位贵珍,宋东旗,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红阳,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顺领,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贵珍,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职业、滑县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东旗(又名宋海勤),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滑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史乃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业津、蔡志超,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红阳因与被上诉人杨顺领、位贵珍、宋东旗、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初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初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李 晓

代理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