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红阳,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顺领,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贵珍,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职业、滑县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东旗(又名宋海勤),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滑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史乃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业津、蔡志超,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红阳因与被上诉人杨顺领、位贵珍、宋东旗、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初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初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李 晓
代理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