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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670号

于文忠申请执行张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文忠,张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忠,男,48岁。被执行人张学强,男,35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峰,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