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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字第2482号

苏某1与张铭煌、刘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某1,张铭煌,刘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苏某1,女,201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法定代理人苏某2,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系苏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苏某1母亲。被告张铭煌,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刘巧敏,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兴祥大厦三、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负责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1与被告张铭煌、刘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1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1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张铭煌、刘巧敏负担(已缴交)。

审判员  岳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