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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535号

王翠红与赵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翠红,赵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红,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哲,男,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王翠红与赵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6)郑黄证执字第1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7970元整(扣除借款人预付的利息)、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9151.92元整、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申请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2016年2月29日权利人王翠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5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8月2日星期二地点:法院执行局405室合议庭成员:王世海、王千、常畅

书记员:范青运合议庭合议娄红宣与胡筱奎、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世海:娄红宣与胡筱奎、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2014)郑绿证经字的63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正文书及(2015)郑绿证经字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标的为: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199000元整;

二、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罚息:按借款额199000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胡筱奎、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常畅:同意王千:同意合议庭意见:裁定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筱奎、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王海莉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