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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806号

陈志雄与叶双福、林瑞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雄,叶双福,林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雄,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叶双福,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林瑞香,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陈志雄与被执行人叶双福、林瑞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闽062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雄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的南靖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X号楼D11、D12、D13、D14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陈志雄与被执行人叶双福、林瑞香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7执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通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