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706号
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福安市人民政府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惠妹,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苏爱香,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林禄书,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林惠妹、苏爱香、林禄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安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英
代理
审判员 谢巧丹
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