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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字第960号

孙值才、何晓兰与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值才,何晓兰,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字第960号

申请执行人:孙值才、何晓兰。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苏民再提字第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值才、何晓兰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徐圩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民再提字第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将其名下的存款扣划至我院,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绍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