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64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26178633。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川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电子3号楼3B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8386628X。法定代表人谭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川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