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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034号

什邡市方亭月琴干杂店与钟传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什邡市方亭月琴干杂店,钟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方亭月琴干杂店。经营场所:什邡市方亭外西街市场。经营者周月琴。被执行人钟传旭,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钟传旭名下位于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325号远大都市风景35栋3单元7层20号(面积97.7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