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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监3号

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是年、吴惠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张是年,吴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监3号原审原告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75幢一层9号。法定代表人叶华军,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是年,男,汉族,39岁。原审被告吴惠芳,女,汉族,35岁。委托代理人张是年,男,汉族,39岁。原审原告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张是年、吴惠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元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杨少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