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监3号原审原告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75幢一层9号。法定代表人叶华军,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是年,男,汉族,39岁。原审被告吴惠芳,女,汉族,35岁。委托代理人张是年,男,汉族,39岁。原审原告三明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张是年、吴惠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元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杨少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