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433号原告黄正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被告刘锐洲,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环县人。
原告黄正伟与被告刘锐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份,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一致,被告将其位于环县环城镇“某小区”某室的装修交由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技术、设备及装修材料,由被告支付原告报酬32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3000元,剩余部分被告承诺在装修期间支付。2015年7月份,原告施工结束,工程成果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被告承诺剩余款于同年7月底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报酬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金额及欠款形成过程属实,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剩余装修款,因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一致,被告将其位于环县环城镇“某小区”某室的装修交由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技术、设备及装修材料,由被告支付原告报酬32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即支付原告装修款13000元,剩余部分被告承诺在装修期间支付。2015年7月份,原告施工结束,装修成果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同时被告承诺剩余款于同年7月底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黄正伟现金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欠款人:刘锐洲,2016.2.6”。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笔录、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房屋装修协议,且原告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装修义务,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报酬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对未付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进一步确认,该欠条内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欠条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在诉讼中未能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在考虑欠款金额及被告履行能力等因素后合理确定还款期限。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锐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正伟房屋装修��酬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锐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